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尤贵琼与被告刘昌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452号原告尤贵琼(身份证号码:522324197512170066),女,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小城村北街49号。被告刘昌林(身份证号码:370620196406254019),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小城村北街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贵琼与被告刘昌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