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方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方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11号罪犯葛方强(葛方帅、三���、可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方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葛方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方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葛方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葛方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方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