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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诉陈兰清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兰清

案由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1197号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百德通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法定代表人付洋,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清,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百德通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组)(以下简称康达所)与被告陈兰清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新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达所委托代理人罗娟、鲁冰,陈兰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康达所起诉称:北京百德通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9月2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指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康达所成立百德公司强制清算组。康达所履职期间陈兰清曾向康达所口述其在2006年之后收回百德公司债务人支付的欠款30万元,并曾于2008年8月购买公司车辆一辆,对于以上回款及车辆购买款,百德公司的账面均未体现。陈兰清的非法侵占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百德公司的利益,亦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故诉至法院要求:1、陈兰清返还百德公司财产约30万元;2、陈兰清返还百德公司购车款(按陈兰清购车当年市场价值计算);3、陈兰清就前两项请求支付罚息,暂以3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从其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之次日起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4、陈兰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兰清答辩称:不同意康达所的诉讼请求。2006年收回的欠款是履行职务行为,陈兰清是代百德公司收的款,用于偿还百德公司的应付款。所购车辆也已出售,用于偿还百德公司货款。经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故本案应由百德公司强制清算组向陈兰清追回财产。康达所系本院指定由其成立百德公司强制清算组的机构,但百德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即应当独立履行清算组职责。康达所与百德公司强制清算组并非同一主体,二者不能混同,故不能由康达所代百德公司清算组履行职责。康达所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退还原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