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涂道才与王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道才,王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1632号原告:涂道才。委托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宏。原告涂道才诉被告王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学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道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涂道才与被告王世宏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在苏州从事保险业务需要垫资,同年9月11日被告王世宏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当即支付被告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借故一拖再拖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自2011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还清时至。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王世宏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涂道才因经营保险业务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涂道才借款10000元,并向涂道才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拖延至今,显属过错,现原告诉请被告及时还清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归还,逾期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经审查,原告诉称的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自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可以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涂道才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