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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孔瑞芸、史锡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孔瑞芸,史锡报,史健,李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孔瑞芸。被执行人史锡报。被执行人史健。被执行人李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孔瑞芸、史锡报、史健、李艇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43125.75元及违约金2657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30081元和执行费62095元。但被执行人孔瑞芸、史锡报、史健、李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瑞芸、史锡报、史健、李艇的银行存款700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70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