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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瞿光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红心,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瞿光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红心,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1、原判决书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原判决对被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与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6元,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6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钟以祥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洁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