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806号原告王××。被告朱××。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