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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806号原告王××。被告朱××。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