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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64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昌图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女,1957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汪某某,系该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孔某某与昌图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