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904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赵绍训。委托代理人贺文斌,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学丰,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刘信江。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被告获取用于支付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案涉支票(金额400000元,出票日为2015年7月25日,票号1030443039934361)。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持该支票至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遭退票处理。案涉支票被告退���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无理拖延不付。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签发空头支票的赔偿金8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所举证据为:1、原告、被告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农业银行支票、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进账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各1份,证明被告所出具的支票因其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有关的诉讼权利。经审理后,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被告因向原告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一份(金额400000元,出票日为2015年7月25日,票号1030443039934361),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该支票于2015年7月27日被佛山农村商业银行退票。因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遂将本案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因原告提起本案纠纷时,距案涉支票出票日已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已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余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利益返还请求权以曾经产生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为前提,故此前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于票据权利丧失后,可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本案而言,原告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以原告是否曾享有票据追索权为前提。本案中,案涉票据必须记载事项完备,合法有效,且原告已举证案涉支票被银行拒绝付款,故原告已完成其曾对出票人即被告享有票据追偿权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支票是通过被盗、遗失、或者其他不法途径而由原告取得。案涉支票出票日为2015年7月25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其对涉案支票曾享有的票据追索权消灭。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与案涉票据所载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即40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2016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原告诉请自2015年7月27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超过六个月行使权力,已丧失票据权利,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签发空头支票的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6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34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言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被告佛山市豪帮陶瓷有限公司负担3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