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34号原告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林路173-197号。法定代表人林宝贵,总经理。被告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当事人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8.5元,由原告上海昌鑫冶金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