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游双成、赵旭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游双成,赵旭光,曾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游双成被执行人赵旭光被执行人曾顺志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双成、赵旭光、曾顺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游双成、赵旭光、曾顺志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双成、赵旭光、曾顺志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游双成、赵旭光、曾顺志收入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