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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娥,张树清,张树龙,张淑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174号原告王凤娥,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张树江(原告王凤娥之子),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树清,职业退休教师,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树龙,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张淑芹,职业农民,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娥诉被告张树江、张树龙、张淑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凤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成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