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卜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87号原告:卜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卜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