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151号原告曹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吴某甲,住德惠市。被告吴某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返还原告272.50元,剩余272.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84元,剩余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