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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青青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67号罪犯王青青,绰号:“阿青”,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5879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青青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青青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2.2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青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青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