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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良水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560号被执行人郑良水,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良水犯盗窃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郑良水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款15842.18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良水正在服刑,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郑良水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郑良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郑良水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款15842.1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