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瑞桥与李培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丁瑞桥,男,生于1962年1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佛荫镇坝中村2社,身份证号510522196212022854。2决6表人320被执行人李培桂,男,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教师,住合江县先市镇中心校宿舍,身份证号510522198103214274。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丁瑞桥申请恢复执行李培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培桂应当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丁瑞桥工程款15291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培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瑞桥申请撤回同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合江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培桂继续履行(2013)合江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瑞桥在发现被执行人李培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