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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14-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某、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某某镇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高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刘某某不得将被查封房屋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