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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喜发与涂良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发,涂良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6民初110号原告张喜发,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被告涂良斌,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宜黄县人,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发诉被告涂良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发负担。审判员  周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