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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82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五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张某及其辩护人丘英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开始,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沙溪镇圣狮村江绕楼二楼A09房为窝点,非法收取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后,通过赌博网站“富盈”、“富贵竹”进行下注。同年9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内将张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44张(经统计,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0680元)、笔记本电脑1台。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笔记本电脑1部及投注单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虎黄丹霞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