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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杰与林鹂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林鹂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613号原告张杰,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鹂芳,女,成年,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林鹂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