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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崔昊岿与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昊岿,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崔昊岿,男,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宝林,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郑定贤,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8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于当日交纳案件执行款37473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520元。但被执行人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强县禅家岩镇张家坝村村民委员会在宁强县禅家岩镇政府处的林地流转款380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仕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