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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华、蒋桂红与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蒋桂红,张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北京东方盛业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桂红,无业,系原告李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伟,石家庄市上起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杰、王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华、蒋桂红与被上诉人张伟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邮寄了开庭传票,开庭传票以上诉人电联拒收而退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华、蒋桂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2元,由上诉人李华、蒋桂红负担。审判长  李坤华审判员  牛跃东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