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华、蒋桂红与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蒋桂红,张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北京东方盛业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桂红,无业,系原告李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伟,石家庄市上起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杰、王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华、蒋桂红与被上诉人张伟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邮寄了开庭传票,开庭传票以上诉人电联拒收而退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华、蒋桂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2元,由上诉人李华、蒋桂红负担。审判长 李坤华审判员 牛跃东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