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与卢峰、汤慧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卢峰,汤慧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1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池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欧保荣,该行员工。被告:卢峰,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原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现关押于中山市看守所,香港身份证号码×××8599()。被告:汤慧芬,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38号华美酒店朗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0131()。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诉被告卢峰、汤慧芬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慧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撤回对被告汤慧芬的起诉。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朱伟强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瀚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