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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云、贾新善、贾庆哲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贾新善,贾庆哲,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33-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申请执行人贾新善。申请执行人贾庆哲。法定代理人刘云,系贾庆哲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宣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荣华,系该组村民代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3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