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民初365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赖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被告:陈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李景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青,该公司职员。原告梁某诉被告陈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朝武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法定代理人赖明、被告陈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通知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4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法定代理人赖明、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15年11月16日傍晚6点,原告在骑单车放学途中被被告陈宇驾驶的小车撞至骨折。当时被告陈宇不肯报警,在原告监护人赖明强烈要求下最后报了警。交警来了后,仔细了解情况,判定被告陈宇负全责。原告当天到市中医院检查和治疗,但被告陈宇不肯支付医疗费用。11月18日,原告感觉更为不适,入院检查,检查结果:脑震荡,右桡骨远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再三沟通,被告陈宇才肯先垫付5000元。原告住院8天时间里,被告陈宇及保险公司没有一人到过医院看望。出院当日,医生说骨折这种状况要有一段较长时间的恢复,建议可回家慢慢休养,但需每周到医院拍片检查,一个月后拆夹板,拆夹板一个月后再拍片检查直到恢复。原告监护人多次联系被告陈宇,希望解决好这件事,但被告陈宇不予理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余额1633.20元(总额6633.20元,已付5000元)、眼镜费用700元、伙食费320元、营养费3500元、陪护费1200元、交通费820元、误工费1016元和单车修理费50元,合共9239.20元。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伙食费为800元,撤回请求误工费。被告陈宇辩称:事故不是我撞原告,而是原告的单车速度快,原告撞的我,并不是我不肯报警,原告起诉状里面所写的这些不是事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只愿意赔偿医疗费,其他费用不赔偿。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和单车维修费均无异议,但原告请求的眼镜费用不认可,因为事故认定书没有载明眼镜受损,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住院7天共700元,营养费认可3000元,交通费认可14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8时5分,被告陈宇驾驶其粤H号小型汽车在肇庆市行驶过程中,未让行原告梁某自东向西驾驶的自行车,致使小汽车右前角与自行车左侧车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梁某倒地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宇的粤H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原告梁某在发生事故后到肇庆市中医院门诊治疗,2015年11月18日,原告梁某头晕头痛加重,到肇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1月25日出院。治疗医院在原告梁某出院当日出具的《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均记载,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右桡骨远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建议继续门诊治疗,适当增加营养,暂休三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记录》中对于住院天数记载为7日。2015年12月2日、12月14日,2016年1月25日,原告梁某返肇庆市中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原告梁某上述治疗的医疗费共6633.20元,其中被告陈宇已赔偿医疗费5000元。另查明,原告梁某是初中在读学生。原告梁某提供一份购买眼镜支出700元的发票,拟证明其眼镜损失。被告陈宇、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在庭审质证时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陈宇在庭审时陈述,原告梁某在事故发生时是有戴眼镜,事故致使原告梁某趴在地上,但眼镜有无损坏则没有留意。原告梁某的法定代理人赖明在庭审时陈述,原告梁某的眼镜已断裂,当时是被告陈宇的朋友帮忙捡起来的;事故发生后,只关注原告梁某的人生安全,没有留意《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记载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陈宇驾驶粤H号小型汽车与原告梁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被告陈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梁某因交通事故侵害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予赔偿。被告陈宇的粤H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梁某的损失,由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陈宇赔偿。本院对原告梁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作如下认定:一、医疗费。原告梁某医疗费总损失为6633.20元,有治疗医院的医疗收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被告陈宇已赔偿医疗费5000元,原告梁某在民事起诉状中已自认,故原告梁某请求医疗费1633.20元,予以确认。二、关于眼镜破损的费用700元。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记载本次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情况,但《事故认定书》是适用简易程序所作出,在本地区,目前此类事故认定书普遍存在未记载财产损失情况,且根据事故在场人原告梁某的法定代理人赖明以及被告陈宇的庭审陈述,结合原告梁某脑震荡、右桡骨远端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伤情,通过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认定原告梁某在事故中跌倒在地且眼镜破损的事实;结合两被告对该700元眼镜发票真实性无异议的质证意见,该发票应认定与本案具备关联性,亦具备一定的证明力;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梁某主张眼镜费用700元予以认定。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梁某住院期间为2015年11月18日至同年11月25日,虽《出院记录》记载住院天数为7天,但无证据显示入院、出院的具体时间点,故从入院日至出院日计算,对于原告梁某主张住院期间为8天,予以确认,因此,住院伙食补助费可认定为800元。四、营养费。原告梁某是在读初中生,属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原告梁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的愈合需予营养支持,综合考虑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认可营养费3000元的答辩意见,营养费酌定为3000元。五、护理费。原告梁某住院期间有陪护一人,其主张护理费1200元,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对该数额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六、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梁某虽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但鉴于原告梁某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导致其陪护人员确有交通费损失的事实,考虑原告梁某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次数、路线及可选择的交通工具,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七、自行车维修费50元,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原告梁某上述损失合共7583.20元,由于各分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该款由被告大地财险肇庆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陈宇已赔偿的医疗费5000元,不在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之中,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请求过高部分,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758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梁某已向本院交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朝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静第1页共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