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廖洪与陈新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陈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廖洪,男,生于1962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陈新川,女,生于1989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洪与被执行人陈新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新川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廖洪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新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川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石羊分理处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新川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石羊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玫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