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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雷与王坤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雷,王坤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300号原告汪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伦,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雷诉被告王坤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穆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