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雷与王坤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雷,王坤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300号原告汪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伦,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雷诉被告王坤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穆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