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31号罪犯王建(曾用名“王乐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7)枣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2480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54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10月10日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4年、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