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振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振东,鲍冬花,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被执行人: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徐振东。被执行人:徐振东。被执行人:鲍冬花。被执行人: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振东、鲍冬花、浙江舟山东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8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