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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与北京河南柳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结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北京河南柳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9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城隍庙街4号。法定代表人田全升,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浩,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河南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井庄镇果树园村。法定代表人郭成海,北京河南柳江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延绿罚决字(2013)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撤回京延绿罚决字(2013)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斌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