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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宋桂春与杨若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春,杨若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455-2号原告:宋桂春。被告:杨若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45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杨若良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杨若良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杨若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若良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