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艳,王殿双,吕桂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44号〔2016〕黑02**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艳,女,住讷河市六合镇。被执行人王殿双,男,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被执行人吕桂苗,女,住讷河市讷河镇。申请执行人于海艳与被执行人王殿双、吕桂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执恢字第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