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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9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斐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朋友彭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和平南路的家中,刘某的丈夫邓某持菜刀到了彭某某家里与刘某争吵,被在场人劝阻并夺下菜刀。民警到场后,被告人刘某与邓某继续发生激烈争吵,邓某持塑料凳砸刘某,被民警当即制止。此时,被告人刘某从厨房拿出菜刀冲向邓某,民警林原稳上前制止时,被刘某用刀划伤手部(经法医鉴定,林原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鹏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