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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诉被告李丰丽、付振五、李新庆、付新国、王文定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李丰丽,付振五,李新庆,付新国,王文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979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负责人:梁丽,任该信用社主任;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组织机构代码:17656124-X。委托代理人:杨磊,系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告:李丰丽,女。被告:付振五,男。被告:李新庆,女。被告:付新国,男。被告:王文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诉被告李丰丽、付振五、李新庆、付新国、王文定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长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