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3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同年3月3日、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从任某(已判决)处获取分别用于非法侵入并删除修改“万象2004”、“万象2008”、“视频一卡通”、“旺旺吧”等网吧管理计费系统的多种破解软件,后利用www.syworld8.com、淘宝网等互联网渠道宣传、销售上述软件,并通过账号为187××××6742的支付宝账户或通过电话充值卡的方式进行收款。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社区新村6巷14号501室的住处抓获被告人刘某,并在其身上以及住处查获2只手机、4张银行卡、1台硬盘、1只U盘。经检测,涉案U盘中提取的源代码对应的程序,可非法侵入计费系统数据库,并删除修改相应的计费营业数据。截至被查获,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9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洪某、杨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支付宝账号历史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指定瑞安市公安局管辖的批复,电子数据清单,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页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销售的软件,或通过破解密码或通过避开系统自带的安全保护措施侵入、非法控制网吧管理计费系统,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且销售的数额已达情节严重标准;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7975元(扣押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硬盘一台、U盘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杨杰(代)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