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060号原告:原告:金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卢斌,泗县大路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