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191财保7号-1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大刚、于江凯等与民事裁定书7号—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大刚,于江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191财保7号-1申请人:王大刚,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于江凯,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江宁区。申请人王大刚以被申请人于江凯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义务,并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保证以后的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合肥高新区百草街90号九玺花园北X幢XXXX室房屋产权[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052470005XXX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大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江凯所有的位于合肥高新区百草街90号九玺花园北X幢XXXX室房屋产权[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052470005XXX号]。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