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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马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马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第2273号原告天津市天马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长张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全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福强,职务厂长。被告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赵官屯村。法定代表人殷谭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马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欧耐特车胎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马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