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师克与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师克,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390号原告李师克。委托代理人王兵,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春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纪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祎,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师克与被告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师克撤回对被告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师克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琤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