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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师克与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师克,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390号原告李师克。委托代理人王兵,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春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纪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祎,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师克与被告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师克撤回对被告青岛蓝翔海岸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师克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琤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