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刘正龙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刘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刘正龙,男,生于1971年3月29日。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据本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正龙所有的甘L053**号丰田汉兰达小轿车户籍,现因被执行人刘正龙未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世华支付欠款义务,需对车辆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刘正龙所有的甘L053**号丰田汉兰达小轿车户籍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