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刑初3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系聋哑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手语翻译葛相东、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7日8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采血处,趁被害人张某某抽血之机,扒窃张某某上衣口袋内现金3、4元钱。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贾建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某系聋哑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较小且已返还被害人,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8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采血处,趁被害人张某某抽血之机,扒窃张某某上衣口袋内现金3、4元钱。赵某某被当场抓获。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5年12月27日9点多,其和姚爱胖路过安阳市人民医院,准备找机会偷点钱,姚爱胖到抽血室转了一圈没发现机会就走了,其继续等待观察。后来有一男子脱了上衣挂在椅靠上抽血,其从该男子口袋内偷了三、四元钱,被护士发现,护士告知该男子,该男子在抽血化验室门口将其抓住,其把钱扔在地上,后该男子报警,其被带到公安机关。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7日上午大概8时30分许,其到安阳人民医院采血室抽血,其把上衣脱下放到椅子靠背上,抽血的时候护士告知其有人掏走了其的东西。其看到一男子向放射科方向跑便追了上去拽住该男子衣服,然后叫人报警,保卫科同志过来与其一起将该男子控制,其上衣左侧内兜13元现金被盗,后该男子被保卫科工作人员移交给警察。其要求严惩小偷。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安阳市人民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2015年12月27日上午8点38分,其接到门诊采血室电话称采血室发现一个小偷,其和同事一起去采血室。到达采血室门口时看到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扭着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五十多岁的男子称四十多岁的男子偷了他的东西,其和同事将四十多岁的男子控制住后询问没有得到回答便把该男子带到保卫科,从该男子身上搜出13元钱,之后拨打110报警,将受害人和小偷一起移交给警察。4.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安阳市人民医院采血室的护士,2015年12月27日上午大概8点30分左右来了一位男病人,将上衣脱下搭在椅背上,坐在椅子上让其采血,采血过程中其看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伸手在采血男子上衣口袋内掏,其告知采血男子有人掏他的东西,偷东西男子往东,采血男子追上去,几分钟后采血男子同保卫科的人一起将偷东西男子抓住。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6.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现金13元钱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7.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7日8时45分左右,北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接北关巡防大队移交赵某某涉嫌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采血处盗窃张某某一案,张某某在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协助下将赵某某抓获。8.视听资料及光盘制作说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的情况。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聋哑人。有残疾人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现金人民币3、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系聋哑人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赵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世杰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