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马志群与被执行人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群,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群,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马伟,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马志群与被执行人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马伟的存款、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马伟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马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该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XXXX元及利息,执行到位的金额为XXXX元;本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志群,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等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志群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马伟成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被执行人马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马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志群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