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超与武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武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耀军,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耀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070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耀军所有的位于神木县人民小区房屋一套,现该房屋暂不宜处置。后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