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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凡合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凡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49号罪犯吕凡合,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作出(2007)潍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凡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凡合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凡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凡合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多次被扣分。本院认为,罪犯吕凡合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多次被扣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凡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