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波旗升冷拉钢有限公司与宁海县东瑞电器有限公司、王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旗升冷拉钢有限公司,宁海县东瑞电器有限公司,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旗升冷拉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袁伦其,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海县东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东。申请执行人宁波旗升冷拉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东瑞电器有限公司、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82268.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4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