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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杭飞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今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外初字第000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了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44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