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436号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纯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祥,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云,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徐锦庚,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日报社山东分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