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恒宝、文丽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恒宝,文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恒宝,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文丽媛。系被执行人黄恒宝之妻。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恒宝、文丽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1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恒宝、文丽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恒宝、文丽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恒宝、文丽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1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