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华昌、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昌,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夏牛,朱秀尧,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27号原告陈华昌。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董事长。被告叶夏牛。被告朱秀尧。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星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昌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夏牛、朱秀尧、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陈华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9元,由原告陈华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